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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行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向广大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包含了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两种基本属性既可以以单独一种属性形式存在并影响和放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效应,也可以两种属性并存且互为作用并在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深层次矛盾演绎变化过程中,决定和制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上的重大突破,是广大人民群众期盼已久的一项民心工程,与“老农保”相比具有诸多的优势和特点,主要表现为参保对象的广泛性、筹资结构的灵活性、制度模式的创新性、基金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与实施,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提供了重要的解决模式,并产生了重要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为保基本、广覆盖,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保急需、促公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正视差别,因地制宜,确保了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鹤山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约以3%的速度递增,至2013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5.6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5.2%。本文将以鹤山市为例子,从鹤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服务设施不够完善,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养老模式的供给能力弱化,政府和集体投入不足以及农村保障水平低等方面。在新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建立健全鹤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总体目标应当以中共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为指导,逐步建立起政府明确责任,以体现个人责任的社会保险为基础,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口的基本养老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并最终实现与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完成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