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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惩罚”是相对于正式惩罚,即法律惩罚而提出的概念,是法律之外的惩罚,具体而言是指源自于习俗、惯例、伦理、道德、禁忌、礼仪、规矩、宗教等非正式的社会制度规定,由私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代表等施加的惩罚,其形式主要有身体罚、财产罚、资格罚和名誉罚。非正式惩罚依托于内生的社会本土资源,由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演变中自然选择而留下来,虽然没有国家公共力量作为后盾,但是“非正式惩罚”所依托的是非正式制度,这些非正式制度本身的威慑力量至今仍发挥着法律所不可替代的力量。虽然“法律中心论”试图构建一个法律万能社会的乌托邦理想,但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这伴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对“法律中心论”的质疑已经得到证明,本文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上背景。在社会转型的的关键时期,如何整合一切合理有效的资源来实现社会管理的良性运作,是法学界面对的历史性命题,国家法的地位依然极具权威,但是走出国家法的局限性,理性地审视非正式惩罚的作用和发展趋势已然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同时,我们还要避免走入二元对立的危险趋势,正如我们不能将社会治理中的各种问题分割来讨论一样,作为社会治理的多元手段,同样不能分割对立,智慧的选择是寻找一个可以让二者缓冲对接的契合点,同时又能避免硬性的摩擦,这个契合点存在于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本文就是试图探讨在司法过程引入非正式惩罚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运作,来回答上述的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非正式惩罚的概念及优劣势比较。非正式惩罚的概念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行使的依据是非正式制度;行使的主体大多是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作出非正式惩罚的决定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另一方面非正式惩罚的实施也是第三方主体;行使的范围是法律惩罚之外的惩罚。这一部分还对非正式惩罚相对于法律惩罚的优势和劣势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过度依赖法律惩罚的危险后果。这部分以一部著名的电影《刮痧》为切入点,讲述作为一个典型的法律较完备的国家——美国,在面对其他国家的异文化时所表现出来的荒诞。过度的法律惩罚对人们自由生活的入侵导致了司法信任的危机,法官应该从法律丛林中解脱出来,发挥裁判者的智慧,使诉讼更加符合社会的真实情感需要。第三部分论述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该如何运用非正式惩罚,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这部分首先以赔命价为例分析了法官严格依法办事所产生的困境;然后从笔者身边的一则离婚案件谈起,论述了法官应该如何运用情感惩罚以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最后着重分析了在法律的后现代图景下,惩罚应该遵循怎样的逻辑,概括之:惩罚应该兼顾社会感情和合法性;惩罚不是为了报复谁,而是为了修复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在诉讼爆炸的时代,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司法成本的浪费,力图节约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