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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为作为一种刑事立法规制现象,在近年我国刑法历次修订中逐渐增多。实际上,它不仅表现在我国刑法典的规定中,还出现在我国的单行刑法之中,在我国刑法有权解释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主要有三种立法类型:一是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行为;二是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行为;三是作为累计处罚载体的多次行为。目前,我国刑法典及有权解释对多次行为鲜有统一、规范的认定,这就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多次行为的产生认定上的分歧和适用上的混乱。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其尚缺少细致的、系统的研究,且不同观点之间仍存在不少分歧。这种种现状促使笔者最终选题“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研究”,以期能从中总结规律,为我国刑法中多次行为的研究添砖加瓦。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来讨论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首先是对多次行为的类型分析。此部分主要介绍目前理论界对于多次行为的分类见解,以及论证笔者对多次行为的类型分析。从多次行为规范功能的角度,将多次行为分为三种类型: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行为以及作为累计处罚载体的多次行为。其次是对多次行为的构造解析。此部分主要介绍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多次行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理解。客观方面包括“多”、“次”和“行为”的理解。“多”的理解在不同的多次行为类型中会不同;对“次”的认定可以结合多元论与社会一般观念判断法,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对“行为”理解也会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完成行为与未完成行为之分。从主观方面来看,多次行为中每次行为的主观均为故意。最后是对多次行为的立法评析。多次行为有明显增加的立法趋势,不但越来越多的多次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而且更多的多次行为成为了犯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累计处罚载体的多次行为的规定也呈趋多之势。立法现象背后必有其规律和内在立法深意。然而多次行为也存在尚需解决的理论缺陷,应从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完善、规范多次行为。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多次行为的法律规制现象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最终发现其立法规律和立法漏洞。经笔者论证,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过多地考量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人格,多次行为的立法模式多数情况下对行为人是一种从严规定。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多次行为的立法将不能无限扩大、司法解释亦应尽量作严格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