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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权利至上的社会,同时,权利也极易遭到侵犯,在这个“风险社会”中,伴随着市场经济得快速发展和社会节奏得高速变革,关于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得权益纠纷也如雨后春笋般浮现出来。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首次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明确得规定,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在侵权法上明确作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完善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但由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义务来源、责任分担、追偿权等问题也引起了学者间的广泛争论,而这些问题也对法律实践中解决安全保障问题产生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这些年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承担补充责任的侵权问题频频发生,也使得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侵权的内容,本文也将以案例引用揭示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面纱。首先,令人咋舌的山东招远麦当劳“全能神”杀人案的引入基本案情事实和经过,提出四个基本争议焦点问题:一是麦当劳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二是麦当劳承担责任的性质,三是麦当劳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四是若麦当劳承担了补充责任是否享有追偿权。其次,从制度规范角度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界定、主体范围、来源、性质、构成要件等,以及补充责任制度释义和基本规则。再次,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在各自国家的规定,包括大陆法系中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法国的保安义务、日本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及英美法系中善良管理人标准。最后,结合案情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解析,罗列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方法,第一,采纳过错推定原则,对举证责任进行倒置的分配,第二,取消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第三,合理确定补充责任所应当承担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