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不动产物权也纳入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第106条前两款的关于善意取得规定。这说明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也可以适用于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物权法》颁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成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作为一项不动产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全文共分为五章,五章分别介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善意取得的五个构成要件,并分别加以探讨和研究。第一章,交易行为。首先善意取得是以交易行为为前提的,没有交易行为就没有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意义。交易行为是一种以交换为特征,以权利的转移或设定为最终目的,发生在不同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同时作为善意取得前提要件的交易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第二章,无权处分。没有无权处分,就不可能有善意取得制度。处分行为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中,无权处分本质上应当是对债权合同的设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权处分中主要有,部分共有人的无权处分、非权利人的无权处分、登记错误时登记名义人的无权处分三种情形。第三章,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以合理价格,有偿进行。这样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价值:衡平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和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而合理价格又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标准,如何确定又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四章,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标准。本部分着重对如何判断善意作了深入的探讨。从善意的含义、善意判断的标准、方法和时间等多角度进行了论证。第五章,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本章首先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性质,并进一步论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非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最后通过论证出让人取得登记和受让人完成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取得不可缺少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来得出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取得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本文在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中主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期为善意取得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适用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