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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补救,事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故历来是中外学者所全力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违约补救实乃博大精深,而笔者确属浅见寡闻,故本文只对其中的部分问题——国内学界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争论不休,于实际履行亦是见解不一,损害赔偿更是合同法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作以粗浅的探讨,另希冀于检讨国内现行相关学说的同时能提出些许浅陋之见。 第一章探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逐一考察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大陆法系违约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违合同自由;英美法系采取的并非学者众口一词的严格责任原则而是承诺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同样应作上述理解,而过错责任则可以视为推定的承诺责任。 第二章主要是对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救济方式适用选择的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由于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在对这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选择上有不同的侧重和价值取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两大法系在此方面日趋同一。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国外合理做法的基础上,对此作出了平行适用的科学选择。 基于上一章对违约救济方式的比较分析,在第三章中,笔者仅以效率违约理论为视角,对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予以了检讨,并对其完善提出了少许粗浅的建议。 第四章为违约损害赔偿。本文并未面面俱到,而是着重考察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两方面。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本文探讨了完全赔偿原则及其限定规则——减轻损失、可预见性和损害的合理确定性规则。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论证方面,笔者进行了比较法考察、法理分析和实体法考证。另外,本文也对约定损害赔偿和损害赔偿的一般计算方法作了简单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