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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私募领域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它向纵深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私募基金所处的初级阶段和世界金融的风云变幻,使得我国私募基金的推介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给发行人、投资者造成了一定困扰。因此,现实需要我们研究私募基金的推介方式,以便更好的定性私募行为。
美国是私募的发源地,在长达80年的私募历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私募推介方式判定体系。因此本文主要是在目前中国私募推介监管的问题上,通过对美国私募推介判定体系的梳理,以期能对中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正文主要由七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和第七部分为导言和结语,主要是介绍背景、引出文章以及总结全文;第二部分为私募基金推介方式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私募推介的定义、发展、与公募行为的区别以及文章讨论的现实价值;第三部分为我国私募推介方式相关法规的情况及问题,整理了目前我国私募方面的监管法规并做评述;第四部分为美国私募基金推介方式的监管制度;第五部分为我国私募基金推介方式的监管方向,讨论了我国在进行私募监管改革时应遵循的价值体现和思路;第六部分为我国私募推介监管方式的完善,主要说明了笔者根据前文资料的整理,提出的我国私募推介方式监管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