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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公司做出重要的决定时,一些股东可能对此持有异议,但是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这些股东不能阻止此项决定的通过,这时为了避免这些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各国法律一般赋予这些股东请求够买自己股票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在第75条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但是对其行权程序规定的较为粗糙。我国近年来在商法上有许多新的制度,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这些制度的顺利实施都需要完善的程序作为支撑,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然反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和公司法中其规定几乎空白,或者只有一个框架,这并不利于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因此笔者通过检索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权程序、股份回购等关键词,在中国知网、北大法意等期刊全文数据库、硕士学位论文库和博士学位论文库内,对相关学术论文筛选十多篇文章作为参考资料,研读《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民法学》、《公司法案例》等著作为疑难问题探寻答案。分析并试图构建了我国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程序。本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程序问题概述,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和在司法实践中行权的程序缺陷,指出了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和原则。最后论述了股份回购请求权程序完善的作用。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性质分析和立法价值和原则的探讨,笔者以此做为完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程序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提出阶段程序分析,介绍了在何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提出股份回购请求,并指出虽然公司法现在明文规定了几种可以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情形,但是其适用范围仍旧较窄。然后笔者主要通过对外国法借鉴和结合本国国情,详述了股东在股份回购请求提出阶段应注意的问题和应遵循的程序建议,包括提前通知、在股东会议上的行动、书面提出回购请求及回购请求的内容。最后论述了异议股东提出请求的性质效力。第三章:公司决议的程序分析,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司的两个通知义务,在进行决议之前的提前告知和决议后的通知义务,公司的通知义务旨在弥补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笔者认为公司的通知义务亟待规范,因此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公司需承担的后果是立法的重点。并论述了公司在股份回购中规范行为的重要作用,并阐明了履行义务的方式。第四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诉讼程序的问题,论述了当股东与公司达不成协议,正常的回购程序受阻时,双方进入诉讼程序中此时关于诉讼管辖、当事人得认定,股份回购的诉讼期间和司法评估程序的启动及司法费用的负担等问题。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只能参照一般的规定,但是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诉讼又与一般的案件不同,特别是司法评估程序,笔者在分析各国的主要立法模式后,对司法评估程序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