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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供需矛盾的突出和新兴行业对灵活用工的需求催生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概念的界定,并没有借鉴国外经验采用“与全日制用工比较”的方法,而主要以工作时间作为界定要素或标准,简单干脆,但也略显僵硬,在适用上容易产生争议。要从源头上减少因“非全日制用工认定”而产生的争议,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法律制度的设计致力于一定程度上缩小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待遇的差距。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非典型的用工形式,其并不构成用工形式的主流,它是典型用工形式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非全日制用工能一定程度克服典型用工的“过于刚性”之不足,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非全日制用工在促进就业,满足企业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由择业需求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在我国就业压力日益凸显的背景下,我国法律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价值取向倾向于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而不自觉地忽视了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能增加更多的工作岗位,能让更多的人就业,但同时,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保护的缺位,会导致就业质量的降低,以就业的数量换取就业的质量,并不能提高我国人力资源的利用水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发挥调整的作用均比较有限,我国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调整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既要突显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又要兼顾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针对法律偏向于增加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而在某些方面忽视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之现实,我国目前应该适度加大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样的,但在实践中,与全日制劳动者相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待遇较低、生活保障较为缺乏。加大对非全日制劳动者保护的基本和首要的问题便是,法律应该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平等的保护和待遇。我国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应该以非全日制工的灵活性作为出发点,并适度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发挥非全日制用工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之同时,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增进用工关系的稳定和谐。在具体制度完善时,应以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待遇平等为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用灵活的规范去适应灵活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