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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为世贸组织(WTO)成员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我国在“入世”之后就应遵守TRIPS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将与该协议相抵触的规定进行修改,为此有必要研究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否适应TRIPS协议的要求。本文用比较的方法、以立法和司法为侧重点、按TRIPS协议的结构对两者进行对比。通过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从实体角度讲,我国许多领域都达到了TRIPS协议的要求(如专利法),但在有些方面的法规还不完善(如商标法),中国现在差距大的,主要还是在知识产权实施程序方面,表现为缺乏明确的规定或规定过于原则或操作性不强。对于上述的差距应按TRIPS协议的标准去完善,据此,提出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建立我国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使之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