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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作为自然人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研究还是近年的事。本文的前言主要指出破产免责的研究伏况,认为对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应进一步深入并应与我国的个人信用状况相结合。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破产免责的一股分析。通过对比各国破产免责制度产生前后破产立法的变化,本文认为破产免责产生之前,破产法的重心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免责产生之后,这一重心开始向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表现平衡转移,继而有向保护债务人利益倾斜的趋势。正是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使破产法向民主、自由和平等思想的追求迈进了一大步。通过研究破产免责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本文认为破产免责应平等的适用于一切自然人。通过对破产免责的价值分析本文认为其在宏观上体现为可以合理分配金融风险和有利于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运作,在微观上体现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鼓励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公示财产、保障债务人再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研究破产免责在自然人破产法中的地位本文认为破产免责是自然人破产法的核心和基础。 本文的笫二部分是对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在个人信用体系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如能很好地设计我国的破产免责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在破产免责的程序问题上通过破产免责两种立法例的比较,本文认为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尽快构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是一方面,另外也必须在破产免责制度的设计上扼住自然人破产投机的源头,因此应适用许可免责,加强对破产免责的监控力度。在破产免责的条件上,本文认为《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过于苛刻。通过对各国不免责事由和免责例外的考察,本文认为在个人信用体系未建立,整个社会正在经历一场严重信用危机的情况下,我国对不免责的事由方面应以列举的方式从严规定,以便与将来的个人信用体系相配合,共同作用使破产免责发挥应有优势,亦应对免责例外以列举方式做出规定,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在破产免责的撤销问题上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个人诚信度不高,为了避免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或其他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有权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中的不法行为提出撤销破产免责的请求非常必要。 破产免贵制度研究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适用破产免责的前提。通过对经济学、金融学的信少l:J定义及法学的信用定义进行比较,本文认为法学对于信用的定义主要着眼于民事主体本身的履约能力和他人对其履约能力的评价与信赖。为了方便考察个人信用,应该对如何评价信用及其操作标准制定一套具体可行的方法。因此可以借助经济学中对信用的理解一一信用实际上来源于交易活动,并且随着交易活动的发展而发展,信用关注的是民事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我们借助在经济学、金融学中评价信用的体系,把对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的判断作为评价个人信用的标准,从民事主体的品德、能力私l资本这三个方面来判断其信用程度。通过分析我国信少}J现状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的信用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西周时期,但改革开放以后,信用的问题却一直困挠着我们。这种现象是由多利,原因一起作用的结果:我国个人信用观念淡薄、缺乏客观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缺乏专门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缺乏成熟的市场环境、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不适宜采纳破产免责制度。因为破产免责的适用对象,只能是那些一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在适用破产免责的问题上,首要要求是有一整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对债务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债务人并非为了牟利而欺诈破产。各国对于欺诈破产和破产犯罪都规定了严厉的罚则,我国的问题在于在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如此不健全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债务人是否有破产犯罪和不应适用破产免责优惠的行为。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一};适用破产免责制度,将造成对破产债权人债权的损害,并且给予欺诈破产谋取不法利益的债务人一可乘之机,进而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个人信用体系。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儿个方面:个人信用登一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数据库管理相关法律环境、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制度。 通过讨论本文得出结论:在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成之!i可我国不应适用自然人破产法、适用破产免责;但是在个人信用体系建成之前,我们也应该力f}紧对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从而为破产免责的适用创造条件。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分析了破产免责的价值,少钊等破产免责的适用与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结合在一起,用历史的、比较的、逻辑的研究方法对破产免责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