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专利无效制度的请求人、专利无效的理由和专利无效的判定是专利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本文将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中日之间的比较研究。专利无效制度的请求人,作为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人,是否对其资格进行限制,关乎到专利无效程序的性质和专利无效制度是否能发挥其作用。我国的专利无效请求人规定为“任何人”,在实践中容易引起诸如主体混乱、恶意申请专利无效等问题,严重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日本则将专利无效请求人限制为“利害关系人”,并且设立了一系列完善的专利授权后的救济程序来保障请求人和其他权益人的权利。建议我国通过立法对专利无效请求人资格进行限定:规定专利权人不能请求申请自身专利无效,限制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利无效的请求人。无效宣告程序的提起必定要依据法定的无效理由,而无效理由应如何设定、设定涉及哪些方面,在专利无效制度中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专利无效理由方面,日本的专利无效理由数量庞多、规定细致、涵盖的方面也较为广泛,我国的部分专利无效理由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不再合时宜。但是,专利无效的理由也并非越多越好,过多反而不利于专利的发展和保护,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删除记载要件方面的理由、放宽违反国家秘密审查致使专利无效的规定。在专利无效的判定模式方面,我国的“一元制”判定模式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循环诉讼”。日本的“二元制”判定模式通过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原则、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巧妙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建议我国借鉴日本的经验实施“二元制”判定模式,首先在立法中采用无效抗辩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接受被告人的专利无效抗辩;其次根据地理区域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划分各大区设立具有集中管辖权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北京高级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再者通过立法明确应公开技术调查意见的情形和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资格、合理设置技术调查官的工作年限等进一步完善我国正在试行的技术调查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