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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量信息在信息化处理过程中被无限地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当收集、违法使用等侵权现象越来越频发。民法作为保护人主体地位的重要手段和基本规范,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最基础和有效的保护。《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但其保护个人信息仍有不足。《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过于简洁,未能明确个人信息权,难以解决个人信息与其他人格权客体重合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作为司法实践审判案件的裁判规则有待细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性质,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来保护,理清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其次,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时交叉重合,在适用时要严格区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也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在保护个人信息主体人格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个人信息的利用与流通,保护数据企业的权利,保护个人信息承载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好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后,要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民法救济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权侵权行为类型及判断标准,完善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制度。未来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应该从这些内容出发加以完善,以期更好保护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