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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农村地区居民“民工建勤”和向农民集资,是农村税费改革前我国乡村道路的建设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和筹资方式,其所依赖的是乡镇制度外财政财政体制和村级财力,包括“三提五统”、“两工”和由此衍生的集资摊派。这种不规范筹资方式导致农民负担加重,城乡和地区间差异明显,有违公共财政的均等化服务原则。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本质上是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筹资制度的改革。农村税费改后,特别是农业税取消后,虽然中央政府加大了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转移支付,但其考虑的主要是保障行政人员工资,即所谓“吃饭财政”。而乡村道路建设原有的制度外筹资的模式失去了其所依赖的制度性条件,这就严重削弱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对乡村道路建设的筹资能力。对于乡级道路,目前主要依赖的是省级以上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但由于财权上移后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资金供求之间矛盾加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对于村级道路建设则主要依赖由中央政府安排的“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在目前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经济活动差异化明显的条件下,这种制度很难为村级道路筹资。
本文克服统计数据不足的困难,结合实际案例,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乡村道路的筹资体制进行对比,特别针对改革后乡村道路筹资所存在的问题,运用经济学有关理论加以分析,提出了改善乡村道路筹资的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