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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产生于英国,在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这一制度设计逐渐不合时宜,英国在2015年通过的新保险法Insurance Act 2015(简称IA 2015)中针对传统保证制度暴露的问题作出了较为重大的修改。本文通过分析英国此次改革的背景与成果,结合我国这一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海商法》修订工作中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概述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笔者以“保证”这一概念为切入点,介绍了海上保险保证的概念以及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并通过比较海上保险保证与合同法中的保证、保证担保以及陈述与告知义务的异同,进一步明确了海上保险保证的含义、特点,确定了海上保险保证的独特性。接着,笔者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进行了历史考察,包括其在十七至十八世纪的萌芽、发展和最终成熟并被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 1906)法典化的过程。此外,笔者也对保险保证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包括确认性保证与承诺性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等。这一部分旨在勾画出海上保险保证这一制度的大体面貌,许多内容尽管为海上保险保证的基础理论知识,却为下文对保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的论述作出了必要铺垫。第二部分,论述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在这一部分,笔者从三个层面对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展开了论述。首先,笔者探究了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背景,其中分析了传统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背后的成因即技术变革导致的客观环境的变化与法的价值目标的转变,并分析了在改革之前英国法院为缓解保证制度的严苛性在审判中做出的努力,从上述几个方面论证了改革发生的背景与改革的目标。其次,以IA2015的相关条文为线索,介绍了英国此次对保证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合同基础条款”的废除、对违反保证的后果的修改、“与实际损失无关的条款”的增加以及允许当事人对新法适用的排除。最后,笔者对此次改革成果作出了评析,不仅分析了其积极意义,也提出了其存在的未尽事项与潜在问题。这一部分对英国相关制度立法改革的举措和立法目的进行了深入分析,也为第四部分我国的借鉴研究提供了重要参照样本。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这一部分包括制度现状与制度问题两方面内容。在分析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时,笔者依照法律的制定、遵守、适用的思路,主要从三个角度展开研究,一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状,二是其在海上保险格式合同中的应用现状,三是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在对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证后,笔者归纳了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保证条款的概念与判断标准的缺失、保证条款性质法理依据的不足、违反保证后果的严苛不公等。这一部分立足于我国保证制度的实际情况,反思了其目前的适用现状与存在的诸多弊病,揭示了我国对这一制度进行改进完善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借鉴英国IA 2015的相关改革成果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进行立法完善。笔者首先论述了我国在对这一制度的完善中,参照英国最新改革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说明了这一做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然后,笔者指出了我国在对这一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思路,以期为制度的完善措施提供指引方向;随后,笔者提出了我国对这一制度完善可采取的具体方案,包括厘清海上保险保证的概念与识别标准、修改违反保证的后果以及增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等,其中,笔者重点对如何修改违反保证的后果做出了论述,提出应允许被保险人补救其违反行为、引入因果关系并将违反保证的后果改为保险人责任的中止;最后,笔者试验性地提出了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的立法参考条文。这一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观点所在。对比之前的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式,着重对制度在国内外的改革背景进行比较研究,同时穿插了大量国内外司法判例进行阐释,以期提出的立法建议符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二是研究内容的时效性上,本文不仅立足于英国2015年新保险法的改革举措,而且紧密贴合我国交通部201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方向与原则。在《征求意见稿》发布的背景下完成本文,有利于笔者更准确地掌握立法动态和倾向,从而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