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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于仲裁制度的讨论大大促进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特别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使我国仲裁从行政色彩浓厚的制度转变为以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制度,这与“自由主义制度理论”向国际法学扩张的趋势①是一致的,但是,我国仲裁制度仍然与一些立法先进的国家有差距,友好仲裁制度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冷战结束后,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普遍认同的情况下,法律趋同化发展,《华盛顿公约》、《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条约均规定了友好仲裁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瑞士,荷兰,比利时等,都已经承认并实践了友好仲裁制度,而我国却并无这方面的详细立法或者规定,学者在这方面的著作与研究亦不丰富。并且仲裁制度是通过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当事人同意他们之间的纠纷将由一个或几个私人的裁判者而不是官方的法院来解决②,因此其精髓在于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解决纠纷,而友好仲裁制度最能体现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在我国研究和建立友好仲裁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在学者们现有的研究基础上,通过介绍什么是友好仲裁制度,为什么要适用友好仲裁制度,这一制度在适用中有什么缺陷以及在我国确立怎样的友好仲裁制度来分析我国为什么要引进这一制度。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章,友好仲裁制度的概述,本文从两个方面介绍什么是友好仲裁制度。一方面,通过介绍友好仲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来逐步展现不同国家对于这一制度的定义,指出国际上通行的概念以及我国学者所认可的概念。另一方面,介绍友好仲裁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通过介绍不同法系国家对于友好仲裁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案例来展现友好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用和作用。第二章,适用友好仲裁制度的原因及优势,即为什么要适用友好仲裁制度,本文从两方面探讨了这一问题。一是,友好仲裁制度极大的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公平善意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价值判断,笔者通过国际投资仲裁中心的案例来阐述友好仲裁制度的适用的确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利益。二是,从是否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裁判方面,将仲裁制度可以分为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通过对比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的概念和案例,从而阐明依法仲裁是对友好仲裁的必要补充。其次,本文通过150份问卷调查结果,比较了我国的仲裁调解制度与友好仲裁制度得出后者的比较优势点。第三章,友好仲裁制度在适用中具有天生的缺陷,为了更好的适用这一制度,本文将在该章首先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然后从仲裁院选择和仲裁地选择两方面来修正这一制度的缺陷。第四章,我国确立友好仲裁制度的原因及基本构思。我国确立友好仲裁制度非常必要,为了阐明原因,本文从理论上介绍了自由主义制度理论向国际法学扩张的背景及现状来说明友好仲裁制度是顺应法律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先进制度。其次通过比较天津仲裁机构关于友好仲裁制度的仲裁规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友好仲裁制度来阐明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急切性。最重要的是关于我国在确立友好仲裁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在程序上和立法上的进行规制来保障友好仲裁制度在我国更好的发挥功效,服务于民商事仲裁纠纷的解决,在程序上,本文结合文章第二、三章的优缺点提出应该首先保障当事人对于仲裁庭成员的自主选择权以减少影响因素,其次应该明确当事人授权是启动友好仲裁的必要条件,最后应该保障当事人的辩护程序。在立法上笔者通过ICSID的典型案例,提出应该明确适用有好仲裁制度的前提,建立清晰的仲裁条款,以及自由选择友好仲裁和仲裁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