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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的确立是必要且正当的。法理学上的正义、人权论证和犯罪学上的罪责刑平衡原则、刑罚报应和特殊预防上的论述都为前科消灭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深厚的理论根基。前科消灭制度蕴含着传统刑法的谦抑性和社会保护功能,也富有时代气息的人权保障功能,有效的保护着犯罪者正当权利。基于上述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来阐述前科消灭制度:第一部分主要对前科和前科消灭进行界定,同时介绍了国外其他国家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概况。前科的界定在国内外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中倾向于有罪宣告说。笔者在文中从刑法意义上、民事、行政意义上介绍了前科的法律后果和它的社会后果。在对前科消灭制度作出界定后又对法国、俄罗斯、日本、德国和韩国等国外前科消灭制度立法的概况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关于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障碍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刑法典结构混乱、体系不完善和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其他现行法律存在规范冲突以及缺少相关制度的配合等方面来分析其确立的现实障碍,又从刑罚标签根深蒂固、民主平等的法律思想长期缺位、深层次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等方面进行论述来分析障碍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理论依据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对于前科消灭的理论依据笔者分别从法哲学依据、犯罪学依据和刑法学依据出发进行论述。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则从本身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需要、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和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等四个方面来论证。最后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建的设想。笔者在重视国外经验与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认为应该采取将前科消灭的有关规定纳入到刑法典中的立法模式。然后分别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来界定了前科消灭的适应条件。关于前科消灭的程序笔者认为要经过申请-受理与审查-裁决三个阶段。对于前科消灭的后果和配套措施也进行了阐述。最后笔者介绍了未成年人特殊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的意义、依据、国家相关立法和既有基础,也提出了对它的基本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