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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时有发生是有着复杂的法律因素和社会心理背景的。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对构成内幕交易要素的内幕人、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内虽然已开始从传统意义的内幕人突破到内幕人的直系亲属等社会关系,囿于整个社会个人征信系统的不完善,要求监管部门以有限的资源掌握内幕人全部的社会关系可能性较小,因此就很难预防内幕人通过层层关系网络搭建利益输送平台。由于内幕信息定义存在定性不定量的模糊边界,现行法律规定在信息披露时间节点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使得大量的掌握直接关系到股价变动的临时内幕消息的人,可以利用信息披露的时间差大打交易时间擦边球,而规避了法律限制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本意。而在证券市场话语权日盛的基金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接触所得到的内幕信息的运用与监管,也值得探讨商榷;同时对内幕交易行为,尽管市场一片取证责任倒置的呼声,目前只有证监会的指导性意见刚刚出台,其在司法实践领域内的效力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刑法处置只有二例,而民法处置仍处于暂无先例的空白阶段。
上述问题的存在凸现了要求内幕交易立法进行完善的意义,尽管在技术监管层面,我们拥有的技术手段已经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在立法层面与执行层面我们必须通过更健全的立法手段增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强调行政、民事、刑事追究并举,并积极开辟民事救济渠道,切实保护普通投责者利益。 同时提倡域外集体诉讼制度代表受损害的势单力薄的普通投资人寻求法律保护.证券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在塑造维护行业风气的作用不应忽视。而独立的新闻机构和独立举报人对内幕交易时间不遗余力地深入挖掘和跟踪报道对净化市场,创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更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