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规则适用“不能”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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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规则相比较,法律原则有其独特的优势,比如能够实现个案正义、填补法律空白、克服规则的刚性或僵硬性缺陷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填补了事实与规则间的缝隙,因而更好地起到了调控社会的目的。但同时,适用法律原则也增加了司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削弱了法的一致性、安定性和权威性,甚至有可能助长司法专横。因此,只有在法律规则适用“不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缺失是法律规则适用“不能”的第一种情况。所谓法律规则缺失,是指法官在审理某个案件时,出现了法律空白,即没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变动性等原因,法官在处理某个个案时,总会出现立法者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时法官就可以凭借法律原则作出判决,以弥补法律的漏洞。适用法律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是成本低、效率高又能保证公平、正义的处理案件的方式。法律规则模糊是法律规则适用“不能”的第二种情况。所谓法律规则模糊,即对于某个个案虽有法律规则可适用,但该规则有歧义或模糊不清。当法官在个案中具体适用法律规则时,如果法律规则模糊,法官就必须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而对法律规则的解释离不开法律原则的指引,因为法律原则代表了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官在法律原则指引下对模糊规则进行解释,使得抽象的法律更好地适应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实现一个公道的判决。法律规则冲突是法律规则适用“不能”的第三种情况。所谓法律规则冲突,即对于具体案件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而且适用不同的规则将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当出现法律规则冲突时,法官要试图找到这些冲突的规则背后作为其价值支撑的法律原则,然后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比较这些原则在该案件中的份量,以其中一个原则作为判决的主要指引,最终选择适用以该原则作为价值支撑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的依据,唯有这样才能确保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适用规则于个案明显不正义是法律规则适用“不能”的第四种情况。当出现适用规则于个案明显不正义时,法官必须借助于法律原则以例外的方式作出“公道”的判决。德国学者阿列克西提出了适用法律原则来创设例外的“更强理由”。法律规则总是在一定的法律原则的指引下被制定出来的,如果法官不选择适用“法律规则”这个一般情形,而选择适用“法律原则”这一例外情形,就必须提出足够的优先适用法律原则的理由,并与作为法律规则价值支撑的法律原则进行权衡,证明拟适用的法律原则的份量足以超越该法律规则背后的原则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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