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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收养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在收养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历程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与完全收养制度一起被称为收养立法的两大重要支柱。虽然当今收养立法完全收养是趋势,但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规定了单一的收养方式,大多数国家立法是两者兼有。作为两种不同的收养方式,在收养发展过程中各自都发挥着独特的社会功能,从而能更好的维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利益。每个国家根据其立法精神和收养目的的不同,对不完全收养的规定也有不同。有些国家规定不完全收养的对象既可以是未成年人,也可以是成年人;但有些国家则规定不完全收养仅限于成年人。虽然在收养对象限制上有差异,但在收养的效力、解除等方面差异不大,并都体现着各自的特色。本文以不完全收养制度为主线,从不完全收养的定义,制度历史发展进程以及当今不完全收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以及文化观念因素为考察对象,以期对不完全收养制度做一个较清晰的梳理和介绍。在此基础上,以法国的单纯收养和德国收养立法中成年人收养的相关规定为考察中心,同时结合中国历史上各种收养方式,如立嗣、兼祧等以及当今寄养孩子的方式,与不完全收养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能为中国不完全收养制度的建立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不完全收养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二章主要选取了对大陆法系国家收养立法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国民法典》中单纯收养和《德国民法典》中成年人收养这两种不完全收养制度的规定进行介绍和比较,分别从不完全收养的实质要件、程序要件、收养的效力和收养关系解除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第三章着重选取了中国历史上较普遍的收养方式——立嗣、兼祧和当今寄养孩子的方式,比较其与不完全收养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今中国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案例,分析以上三种方式的现实表现和由此产生的新问题,进而分别从历史基础、事实基础和社会观念基础三方面来论证在中国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四章则是结合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分析结果来为中国收养制度的完善、不完全收养制度的建立提供立法借鉴,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