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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化,如今人们上网购物、查阅资料等都要进行注册,自己的相关个人信息就这样被公开了,然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对这些信息进行非法利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频发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许多社会问题也频频出现,如公民的私生活屡遭侵扰、大量商业广告不断涌入公民的生活,以及借助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而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就新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样两个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这两罪名也因此迅速成为了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这一新增法条在立法方面填补了我国刑法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它是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直接保护的开端,同时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我国刑法关注民生、关注社会和谐的体现。从另一方面来看,该法条也显现出对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行为进行侵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国家制定法律应对社会危害行为的及时性,并颁布严厉的刑法处罚力度。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中的规定也并非堪称完美,其中就存在着一些不清晰的地方,例如在主体、“情节严重”、量刑等诸多方面的细节仍需要进行具体的规范,使其更加完善,这正是本文的出发点与最终的落脚点。本文主要着眼于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新增罪名进行分析论述。其中,笔者将整篇论文分成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一些基础理论概述,第二部分是本罪在认定方面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是笔者提出的一些完善建议,它们每一部分都有自己的中心论点,而各个章节之间又是既紧密联系且相互独立,全文共三万多字。其中运用了比较研究、归纳分析、实例分析、辩证分析,以及文献研究等多种方法。本文的第一章是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述,该章主要论述的是一些与本文相关的基础性理论,其目在于为下文的写作提供理论基础及做一个铺垫。本章分述了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与国内外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立法。其中,笔者通过国内外学者对个人信息界定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做出了认定,并分析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个人数据这些相关概念的关系,以及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和内容。本文的第二章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文章并非面面俱到,而是选取了本罪在主体方面、在“情节严重”方面、在罪数形态方面,以及在此罪与彼罪方面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其中,在主体方面的认定问题,笔者选取了对本罪的主体范围以及共犯的认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笔者是通过对刑事司法解释中有关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行归纳,以及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的总结,做出了一些认定的判断标准;在罪数形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上,笔者采取的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本罪与刑法分则中的相关罪名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得出结论,以期能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本章作为全文的核心,不仅篇幅所占比例较大,而且能起到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本文第三章的完善建议主要就是针对本章中的问题而提出来的。本文的第三章是笔者针对完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提出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于本罪的完善应当是建立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依据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并据此针对第二章的问题提出了适当扩大主体范围、“情节严重”需量化、科学设置法定刑,以及设立亲告罪这几方面的建议。以期对今后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最终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实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