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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了“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近期目标,以及“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长远目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们今后努力的目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医疗健康权是每一个公民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农民进行倾斜保护和特殊对待,是现代法从追求形式平等转换到追求实质平等的法律精神的体现;通过医疗保障立法,政府的干预和调控才具有合法性,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才是农民医疗健康权的真正保障。本文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阐述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然后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在借鉴国外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并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强调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的责任等方面提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