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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出土的各批秦汉“田律”均不完整,但代表了当时“田律”主体的、关键的内容,可谓从不同的方面展示了“田律”的原貌。其构成大致包括农田规划、土地授受、时令禁忌、农业监管、田租赋税、农事纠纷等内容。秦汉“田律”本质上是关于农业生产的律令。“田令”是“田律”的追加法。“田律”的内容也不断被修订和整理,从法律生成的角度来看,可以视为“追加法”;在施行时,作为独立律令而行用,自然也是“单行法”。在整个律令体系中,隶属于九章律之“户律”。其中的某些律令条文虽具有地域性的因素,但也必须承认“田律”为全国通行之法律。其内容不仅来自法家思想的传统,也受传统耕作观念和禁忌、以及东方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田律”作为独立律令而消失,固然与律令本身不断被修订有关,但更为关键的是与专门负责农田管理的机构的消失、其职能也被转移到其它部门有关。秦及汉初一亩田的面积为二百四十平方步,形制为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的长条,在这单位区间里被要求分为两个田区“畛”。由这样的一百条长条形地亩并列便构成“顷”,长边处有一条阡道,而陌道位于短边。在户与户的农田的界限上,不间断地分布着长、宽、高均为四尺的土堆“埒”,与“封”一起用作田地的分界。这种形制并不适用于水田,也不是在每一个地方都那样严格执行。“二百四十步为亩”的设定本身也有出于丈量便利的考虑。商鞅通过对田制的改革,使传统的血缘家庭和共同体组织被打破,形成了以军功为基础的新的社会等级秩序,个体家庭与地缘行政组织的成立,使整个秦国社会体系得到根本性的改造。秦及汉初的土地名有形态包括王有、官有和民有,前两者属于公田,后者属于民田。前者包括都官直属、郡县直属、田部管理等形态,而后者主要以田典、田佐、田啬夫、都田啬夫、大田、内史与郡县平行的体系来管理。公田的劳动力来源于刑徒、官奴婢和戍卒,也采取假田于民的方式。所有的收获与支出由各县的仓啬夫负责,并以籍簿的形式上计、接受考课。最终的籍帐汇总到作为全国财政总管的内史。从秦公田的经营情况来看,当时只有王室财政的存在,而“公田”的收益一直是重要的财政来源之一。“田律”和“日书”中都有农事禁忌的内容。尽管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都是阴阳五行思想的产物。通过对该部分内容集中、系统地梳理和考证,会发现以往学者们所强调的时代性和地域性所致“日书”内容差异的结论并不是那么令人信服,其与术数流派有着密切关联。从中也能看到官方致力于文本选择、统一风俗的痕迹,并将之与“律令”一起,即把律令和社会禁忌相结合,作为一种具有实践性强、行之有效的社会统治工具。“田律”中关于月令的部分,反映出时令与政务的结合,从而建立起时令与政令相统一的“自然——政治”秩序。这可以说是把习俗与律令相结合的典范之一。当然,这也开启了统治者以律令的形式对时间进行控制的先河,通过对时间的制度性设计,从而实现对有限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不仅有利于政权的稳固,为“大一统”的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专制统治的本质之一。“田律”的时令内容和月令文献均来自于先民时代的月令思想;而早期的“农书”有可能与月令思想是一种伴生的状态。但它们在成文之后,可能有各自的传承谱系,更有可能相互影响。秦人在东进和发展农业的过程中,受报功崇始观念的支配,吸收了周人的农神祭祀系统,创立了本族的农神即“先农”。随着秦统一风俗而被推广到郡县,成为官方祭祀。整合而成的先农,又受大一统的影响,后人便理所当然地视其为神农炎帝、田祖、先啬等。刘邦建汉后,另立灵星而取代先农的核心信仰地位。文帝时期,形成了籍田礼即祭祀神农炎帝的观念。东汉时期,诸神并祀,由于皇帝亲耕的因素,祠灵星的核心信仰亦逐渐让位于祠先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