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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土地资源的相对短缺,对土地上下空间的立体开发利用成为人们的必然选择。利用的多样性使楼顶空间具有了相当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权利纠纷。楼顶空间位置微妙,位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外缘以外,在物理性质上与楼顶紧密相联,又与建筑物的基地原属一体,对其使用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空间权两种制度。这两种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几乎还处于空白,使得对楼顶空间的利用无法可循,处理纠纷无法可依,而学说理论上的分歧又加剧了实践中的混乱,因此楼顶空间的权利归属需要具有学理及法律意义的抽象归纳和分析论述。本文试图从实践出发,通过对学说及实践的分析对比,对楼顶空间权利进行探讨。除引言、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楼顶与楼顶空间。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楼顶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楼顶空间与楼顶在物理性质上紧密相联,二者在习惯上被视为一体。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往往以楼顶的归属推定楼顶空间的归属。本文通过对楼顶空间与基地及楼顶的关系的分析,对楼顶空间的归属及使用进行了求证。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国家享有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则享有使用权。第二章,楼顶上一定空间可否成为空间权的客体。特定的空间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已为大多数学者接受。但依照传统理论,楼顶空间处于土地使用权支配的空间范围内,其能否成为空间权客体不无争议。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要界定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通过各种学说的比较分析,虽然对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进行限制是法律发展的方向,但在事先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缺乏统一的标准,只能视为其可支配的空间范围与土地所有权人相同。因此,从我国对空间利用的实际状况出发,土地使用权支配范围内的一定空间可以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空间权的客体。而楼顶一定空间在满足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且可支配的条件下,也可以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第三人设定空间权,成为空间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