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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分属不同的部门法管辖,但二者都属于公法范畴,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刑法,都是国家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来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基于二者都是运用国家公权力来治理社会,且都担负着公法的法律责任。因此,二者不仅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共存,甚至应当形成一种相互协调与衔接的关系。同样的这些也必然严重影响着行政法与刑法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只有正确界分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的问题,才能促进行政法与刑法在立法和适用上的和谐发展,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才能得以实现。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的界分和处理问题.本文主要分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别界定了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对于行政违法的行政主体观点之争议进行分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涵盖较为全面。对于行政犯罪行为同样从三种学界观点来阐述:行政法说、刑事法说、双重违法说,最后得出行政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这一理论推断。第二部分,讨论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上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处理的界限不明。二是执法权和司法权衔接适用不清。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在执法方面存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彼此封闭,信息交流不通畅。二是“以罚代刑”和“只刑不罚”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长期存在。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所适用的法律和采取的证据标准不同。四是检察院监察力度不够。第三部分,从逻辑起点——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的立法处理上讨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这部分主要从“质”和“量”两方面提出:一是明确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法律上的界限,二是合理配置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的幅度。第四部分,在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处理的立法基础上讨论处理问题。首先在此讨论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犯罪行为衔接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刑事优先原则和合并适用原则。接下来,文章将讨论需要移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后的处理和司法机关查处案件后的处理。随后,文章将讨论行政处罚与行政犯罪具体衔接处理,包括相似罚不再罚、不同罚可再处罚、依法被免除刑罚可再处以行政处罚。最后,对加强检察机关监督体制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