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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出台"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法律依据何在?该文先分别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过失相抵规则和信赖原则三个最有可能作为这一规定之法律依据的问题着手,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进行了法律分析.通过对中外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认识到《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而"行人违章,撞了白撞"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明显是对无过错责任的违反.作为地方性行政规章,与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存在直接的内容冲突,当然是无效的.通过对过失相抵规则的分析,认为过失相抵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有其具体的规则和限制,而"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没有区分发生事故时的具体情况,一概规定由行人负全部责任,并不是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该文认为信赖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也有其可借鉴性,但能否以受害人违反信赖原则为免责事由则是值得商榷的,加上信赖原则的适用也有限制,因此亦非"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法律依据.接下来,该文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评析,认为这一规定是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漠视,违背了法律的终极目的,与中国的道路交通现状不符,其支持者们或者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是论证带有局限性.从而该文得出结论认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仅仅是为了制止某项屡禁不止的不法行为就撇开法学原理僭越立法层级而轻率做出的立法,在民法上是找不到其法律依据的.最后,该文指出了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中涉及"撞了白撞"的有关方面的不足,并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