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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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共分为四章内容进行论述.  第一章主要是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受害人的合法性权利。对于犯罪对象,国外多数国家对犯罪对象并没有作限制规定,即男性女性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我国刑法则把男性排除在外,这有一定的缺陷。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就如何理解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进行探讨,认为其他手段不一定具有强制性。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妇女也能成为本罪犯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争议在于本罪是否是倾向犯,有无特定犯罪动机的要求。  第二章是对本罪的司法认定的论述。认定是否成立本罪应当从行为手段的强度、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方面综合认定。猥亵受害人但未适用强制手段也应当成立本罪。注意区分本罪与侮辱罪、强奸罪未遂。本罪应该规定未遂状态。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罪数应认定为想象竞合,本罪与拐卖妇女应认定为数罪。本罪的加重情节包括公共场合猥亵侮辱和聚众猥亵侮辱两种加重情节。公共场合不仅指性质上的公共场合,也指功能上的公共场合(即场合要发挥公共场所的功能)。  第三章论述一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研究中的争议问题。随着性观念的不同,各国对猥亵内涵与外延的规定有所不同。“强制”不是必然要和“猥亵”结合才构成猥亵罪。猥亵与侮辱具有同一性。同性之间的猥亵也应成立本罪。从现代文明来看,配偶之间的猥亵也应成立猥亵。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内心倾向。  第四章提出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将本罪修改为猥亵罪,同时也完善一些加重情节,使立法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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