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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研究在国内行政法学界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试通过对国内外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的比较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侵权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运用实际案例着重突出侵权行政事实行为的侵害救济分析,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对侵权行政事实行为救济适用的现实情况,初步探讨侵权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整体构建与完善。首先,在本文的前言中笔者详细说明了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侵权行政事实行为”在理论上可以填补我国国内学者对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研究的缺乏,同时也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侵权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做一个初步探索,从而希望达到在相关问题上理论与实践一致的目的。笔者还指出,本文研究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由于本文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相关领域问题密切相关,所以适当穿插了许多案例分析来加以阐述。其次,在正文部分,笔者重点探讨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侵权行政事实行为的涵义和对侵权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制度的整体构建。在作为铺垫的理论研究部分,笔者先从行政事实行为的价值定位入手,来阐明“侵权行政事实行为”独立界定的原由和重要意义。然后详细阐述了侵权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辨析和识别。接着通过分析实际案例,重点归纳了侵权行政事实行为在现实中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的的具体表现:一、行政主体的个人违法行为侵权;二、行政主体的合法职务行为侵权;三、行政主体的与职务相关的其他行为侵权。这三类典型的侵权行政事实行为构成了目前行政事实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主要种类。笔者认为:侵权行政事实行为有别于一般的行政事实行为,它既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和体现了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水平。正因为如此,研究其救济制度的构建也就具有重大意义。对侵权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以下几个大的问题:第一,侵权行政事实行为在境(域)外的救济方式和表现;主要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同制度设计做出比较和分析。第二,侵权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在我国的现状;笔者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出发,分析了目前侵权行政事实行为在我国的法律救济现状的种种缺陷和不足;最后,通过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笔者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侵权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救济的制度设想:一、建立行政事实行为作出前的事前调查程序;二、赋予行政相对人排除请求权和作为请求权;三、行政复议救济的相关制度安排;四、行政诉讼救济的制度变更和设计;五、行政赔偿中救济制度的设想。笔者最终得出的结论是:鉴于侵权行政事实行为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与行政相对人的密切相关性,探讨对侵权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制度是有重要意义的。当然,整体救济制度的构建只是一个初步探索,它还需要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支持,同时也需要司法实践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实际应用的检验。甚至在立法上还涉及到相关法律的不断修订和完善;所有这些都需要一个长期和复杂的过程。笔者的一切努力都只是一个小小的尝试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