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自愿协商式环境管制理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了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我国环境行政合同最早适用是在2003年,迄今为止该制度在我国运行已有十多年之久,但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企业,其环境责任在合同下的承担现状并不如人意。许多企业签订合同是因为政府政策性的要求或者合同中行政主体提供的优惠措施,企业自身并非是基于对环境负责的态度积极地承担环境责任,所以即使政府和企业双方签订合同,企业对其在合同中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也是有意识地积极回避,就算企业迫于各种压力承诺承担环境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能真正地全面履行。想要摆脱这种困境,并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予以合理地规制,应先对企业环境责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考察我国实践中环境行政合同下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现状以及实践中存在的缺陷、问题,再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进行改进、完善。实质上,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最佳途径是经营者理念的转变,但是面对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以及企业现状,期待理念成型,周期过长,所以应当以外部规制为主,迫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从而对企业的经营理念进行由外到内、由实践到思想的渐变性引导。而外部性规制,需要根据新环保法的相关内容对环境行政合同中的监督、监测制度进行完善;再对环境行政合同进行性质分析,结合合同的相关特性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规制措施进行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