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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偷越国(边)境罪的罪状规定相对简单,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尽管两高在2012年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实际问题,其兜底条款本身也缺乏明确范围,从而导致认定标准不统一、有碍法律的严谨性和司法的公平性。鉴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本罪的研究仍然较少,故笔者结合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的亲身经验体会,通过诸多典型疑难案例,探讨偷越国(边)境罪司法实践中相关疑难问题,以期有效打击偷越国(边)境犯罪,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全文分为如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偷越国(边)境罪概述,包括本罪的立法修改情况和司法争议情况。其中立法修改情况具体阐述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本罪最早的规定情况、1994年《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单行刑法修改规定情况、1997年《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系统修改规定情况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条全面修改规定情况。其中司法争议情况主要探讨了偷越国(边)境犯罪这一罪名的确定不太妥当的司法争议问题。第二部分为偷越国(边)境罪中“偷越”及“其他情节严重”疑难问题探讨。通过对“偷越”含义的界定,深入阐明了无出入境证件而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持用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持用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和“迂回型”偷越国(边)境的四种偷越行为的类型和实质。并在全面阐述六种“情节严重”情况的基础上,对其中最后的兜底性的“其他情节严重”的不明确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剖析并明确论证了五种“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包括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实施偷越行为、偷越国(边)境的恶劣方法、偷越国(边)境的严重影响、偷越国(边)境发生在战时或者战区和偷越国(边)境行为指向敌对国家或者地区。第三部分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形态、共犯、罪数疑难问题探讨。其中犯罪形态疑难问题部分,主要探讨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阐明了其前提性条件是要厘清行为犯与举动犯的差别,并明确指出和论证了偷越国(边)境行为应是行为犯,同时借助实际案例说明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所在。其中共犯疑难问题部分,主要探讨了协助他人进行偷越国(边)境是否成立共犯问题,通过剖析案例阐明:只要查明了协助行为确实具有运送性质,那么就不能作为共犯认定,而应当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果协助行为并不具备运送的性质,只是为偷越者传授某些方法技巧、提供资金或是供给物品等便利条件,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其中罪数疑难问题部分,阐明通过判定偷越行为的主客观意图,正确的区分各项罪名的认定,从而厘清偷越行为的罪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