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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国的灾难救助事业得以快速发展,社会捐赠的灾难救助财产数额可以用巨额来形容。但由于灾难救助信托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慢,相应的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使得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捐赠财产的过程中,没有严格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相关丑闻频繁地见诸媒体,极大地打击了社会民众进行灾难捐赠的积极性和信心,重创了我国的灾难救助事业乃至整个公益事业。本文试图通过对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所负有的一系列义务的理论依据、比较法考察、类型等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及受托人义务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不足,就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建议。除绪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外,本文还从下列三个部分对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义务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交易成本理论、公平与效率理念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其中,交易成本理论属于其在经济学上理论依据,公平与效率理念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其在法学上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研究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对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立法以及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义务的具体类型。本部分首先对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归纳和比较;然后从忠实义务、遵从捐赠者意愿义务、谨慎运用捐赠财产义务和信息提供义务四方面对灾难救助受托人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研究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立法完善。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灾难救助信托的立法现状和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立法规定;然后从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之义务内容规定十分薄弱、自律机制不健全、义务配套监管制度不力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义务立法的不足;最后从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之义务内容、内部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等方面论述了我国灾难救助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