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研究

来源 :华中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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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从最开始的QQ账号到网络游戏账号、装备,再到现在如火如荼的淘宝店、微商账号等形式的虚拟财产,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愈益重要的角色。因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日益增多,如QQ币、游戏装备被盗以及淘宝等网店的继承、分割等问题。但是,由于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缺陷,对上述种种类型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处于缺位状态。虽然《民法总则》中明确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但其法律依据却依旧模糊。而以往无论是司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认识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种立场:一是肯定虚拟财产为实质性“财产”,故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二是否定虚拟财产为实质性的“财产”,虚拟财产不属于财产范畴,其仅仅是计算机信息数据或代码,故倾向于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计算机犯罪或侵犯通信自由罪。理论认识的差异和司法判决的混乱使盗窃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仍处于模糊状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的公信力。本文的前两部分从理论认识和司法判决两个层面探讨了当前盗窃虚拟财产法律定性的差异,分析并对比了以盗窃罪或以计算机犯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理论、实践依据,以及法院对相似案件或不同级法院对同一案件的迥然不同的判决及其问题和影响。第三部分主要通过辨析虚拟财产概念和属性,深层次理解虚拟财产的实质,从理论层面探讨盗窃虚拟财产法律定性的焦点争议,并对其症结进行释疑。进而从互联网时代深入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法律保护逐步推进的现实需要两个层面,具体探讨盗窃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最后一部分重点探讨盗窃虚拟财产法律定性及其规制的对策,认识以计算机犯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处罚所造成的量刑不均、处罚漏洞、不符合保护法益目的等方面的问题,进而强调以盗窃罪量刑的理由,即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保护法益的目的。当然,以盗窃罪量刑仍存在着数额认定、犯罪形态等方面的疑难问题,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一些明确的标准加以解决。本文意在通过对窃取虚拟财产法律定性的研究,多方面地探讨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问题,推动相关立法主体对其做明确和权威的法律界定,使“相同和相似的案件能够得到相同和相似的判决结果”,以减少理论分歧、消除司法判决差异、完善法律保障、规范虚拟财产领域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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