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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是代议制永恒的话题。围绕着这一问题,西方国家有多种理论。其中最为流行的是强制委托说和代表责任说。强制委托说认为代表应当严格遵循选民的指示,代表选民的利益;代表责任说主张代表应当独立行使代表职权,不受选民的强制委托束缚。强制委托说与代表责任说的争议焦点在于代表的地位是否独立于选民。有人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了马列主义的原理,因此我国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应当符合强制委托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马克思和列宁虽然没有提出完整的代表制观点,但是从他们的言论和著作中可以推出强制委托说不适合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人民代议机关。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言,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同时也要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宪法和代表法的要求。人大代表更必须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决定的。相对于西方的自由民主而言,我们的人民民主原则更加强调集体的利益。人大代表代表也要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出于代表与选民之间因为选举而产生的天然联系,人大代表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是人大代表的自觉行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在现实中表现为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宪法和代表法所设想的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需要人大代表积极并且适当地履行代表职责,也需要选民对代表进行有效的监督。遗憾的是,这两点都存在着一些缺憾。人大代表既要代表人民的意志也要听取选民的意见,这对人大代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人大代表群体仍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问题主要出在代表自身的意愿、素质、能力和代表履职的外部制度环境两个方面。对此,我们首先要鼓励热心公民参选人代表、提高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素质要求并加强对在任人大代表议政能力培训。同时,我们也要为代表履职创造积极条件,增加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提高履职质量。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效果也不理想。选民缺乏常规的监督方式,法律过于强调罢免的重要性,忽略了常规监督机制建设。代表法的修改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做了相应的调整,只是修改后的措施还不够完善。改变这种情况,首先要建立代表履职的公开公示制度,其次完善代表履职报告的细节规定。最后,还需在人大内部建立一个受理选民和选区外公民对代表履职行为投诉的纪律委员会。而对于罢免,要改变罢免权就是处理犯罪代表的程序这种认识,应当明确罢免是人大代表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人大代表若违背政治操守,消极对待代表职责,就应当被罢免。为了严肃罢免权的使用,防止滥用罢免权造成的罢免权虚置,还应当为罢免权的运用适当列举几种情形,并严格启动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