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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融资,对于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的企业,要求其依靠自有资金实现更生、恢复正常经营是不可能的,这就决定了融资的必要性;但同时,重整企业的信用基础往往消失殆尽,依靠自身信用通常难以融资,这就决定了融资的难度性。本文以企业破产重整融资为研究对象,以解决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融资难题为研究目的,兼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博弈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多维度地分析、论证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融资中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采“总—分”的行文结构,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即企业破产重整融资理论概述,分别对企业破产重整融资的概念、特点和常见模式进行阐述。企业破产重整融资是指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了企业继续运营实现企业重整再生而直接从企业外部获得的资产筹集活动,具有融资前提的特定性、融资行为的必要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的特点。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借款融资、资产出售融资、股权转让融资和非公开发行融资是债务人常用的典型融资方式。第二部分探讨了企业破产重整融资中的借款融资。借款融资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重要举措。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借款融资缺乏详细的制度安排,导致借款融资方式在破产重整融资中严重缺失。在对借款融资相关主体进行博弈分析后发现,只有在债务人、旧债权人、新债权人选择合作的情况下,各方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到法律制度上,则要明确重整期间借款融资所生之债务为共益债务,细化借款融资的担保方式,从而构建一套激励各方主体相互合作的债权融资制度。第三部分论述了企业破产重整融资中的资产出售融资。资产出售融资在帮助债务人实现融资的同时,还能为债务人处理掉落后、低效、对己无用的资产,优点突出。但资产出售融资却存在缺乏程序约束、容易异化成“壳资源”炒作的手段等问题。鉴于此,需要明确资产出售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提高债务人恢复上市的标准,从而将资产出售融资置于合理的程序约束下,并有效制约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借壳上市”的现象。第四部分阐明了企业破产重整融资中的股权转让融资。股权转让融资通常是重整企业都会运用的融资举措之一。但股权转让往往会与股权质押、股权保全等股权负担之间存在冲突,阻碍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因而应当以重整程序优于执行程序为基本原则,协调股权转让与股权负担之间的冲突。第五部分考察了企业破产重整融资中的非公开发行融资。非公开发行融资对重整企业而言,有成本低、操作简便等优点。但发行行为脱离法院监督、发行对象缺乏资质标准要求、发行条件缺乏豁免适用规定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债务人的非公开发行融资,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非公开发行的规范化运作。因而,应当明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明确发行对象的资质标准,规定发行条件的豁免适用,从而破除债务人非公开发行融资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