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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作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由于立法技术以及客观行为方面的相似性,该罪名易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相混淆,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经常出现判例上的差异。本文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历史沿革,立法概况以及寻衅滋事罪概念的界定,其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作用,重点从犯罪构成要件切入,并结合相关实际案例,试图理清该罪与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指出其立法上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寻衅滋事罪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目的、立法概况、概念的界定以及该罪名在刑法分则当中的定位。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当中分解出来的,该罪的确立较好的解决了流氓罪“口袋化”的问题,但由于立法技术上的缺陷以及客观行为上的复杂性,仍然导致司法实践认定上的诸多困难,学界对于该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笔者认为由于该罪本身具有补充性质,在刑法分则当中具有特殊地位,因此只能对其进一步完善,而非直接将其剔除。第二章从四个方面入手详细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况,重点着眼于该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以及主观方面的表现。由于寻衅滋事罪的罪状描述上过多的采用了“随意”、“任意”、“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明显带有主观色彩的词语,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界限不清晰,非常难以把握,笔者在文章当中将对上述词语的具体含义进行准确界定。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包括犯罪目的、动机的问题,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笔者支持肯定说的观点,但同时认为“流氓动机”的具体内涵应该进一步的修正和发展。第三章是以案例分析作为切入口,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类似罪名进行详细区分,阐明罪与罪之间的细微差别,以期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该章节系本文的重点所在。第四章是指出寻衅滋事罪在立法上的缺陷,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寻衅滋事罪立法上的主要问题在于罪状描述上过多的采用了带有明显主观色彩的词语,实践中难以把握,且刑期设置过高,规定也不全面,有较为明显的法律漏洞。笔者提出应修改该罪的量刑幅度,出台更为全面详尽的司法解释,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并对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