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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已进入交通事故高发的时期,严峻的形势要求理论和实践对交通肇事罪要予以特别关注。本文分六个方面论述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的关键,一是表现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不以行为人知道法律为前提;二是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要求至少造成重伤的结果,行为人至少要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三是违法行为与肇事结果之间必须有刑法因果关系;四是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中,体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实质是一种行政认定,必须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中对伤者及紧急情况的处理是行为人的首要义务,对自首的认定必须要考虑到这一情况,使得自首的认定体现出不同的特点来,要发挥规则的引导作用,扩大自首的适用范围。以监督过失作为认定行为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对过失的范围有所限制,并非所有的监督过失都予以定罪。逃逸情节在交通肇事罪的适用中具有位阶性。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以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指使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规定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必须有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等积极行为,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