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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几年来日益严重,作为贿赂型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不仅具有行贿罪的特点,同时在犯罪主体上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本文结合一个具体的单位行贿案探讨了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及既未遂问题。全文分为六大部分,共约16000字。第一部分:案由。甲乙两公司行贿案。第二部分:案情。该部分介绍了甲乙两公司通过尹某行贿的过程。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焦点问题是:1.单位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2.单位行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3.单位行贿罪的未遂问题。第四部分:争议观点和分歧意见。该部分列出了对本案的争议观点和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单位行贿罪的认定问题上,文章重点分析了“单位行为”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指出了司法解释关于“不正当利益”内涵说明的不合理性。文章在肯定单位行为可以由单个自然人实施的前提下提出单位行为必须体现集体意志,单位行为强调的是一种程序性要求,即使是某个自然人意志的反映,也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将其上升为集体意志。文章中列举了司法解释中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并对该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指出该解释中将程序性违法与利益的合法性混为一谈,属于扩大解释。同时,文章还指出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局限性和不合理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该要件难以认定的情况,提出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不考虑谋取的利益的正当性,从行为是否侵犯了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客体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方面进行认定的观点。单位行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文章从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和单位与单位共同犯罪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就“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的判断提出了看法。文章提出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应当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共同行为,并且应当考虑行为人是否是为了追求同一利益而实施该行为。单位行贿罪的既未遂问题上,文章在肯定单位行贿罪存在未遂形态的基础上,分析了其既遂的判断标准,认为在单位行贿罪中,只要主观上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造成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行贿行为并且受贿人收受了财物即认定为既遂。第六部分:结论。甲乙两公司都构成单位行贿罪,但不属于共同犯罪。甲公司属于犯罪既遂,乙公司属于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