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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制度,公司登记错误会严重影响公司登记功能的实现。公司登记机关是整个公司登记过程的最后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建立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对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其不但督促着公司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其登记职责,也能使公司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赔偿。我国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责任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登记机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没有涉及赔偿责任的制度,同样关于赔偿责任的研究也相对缺失。本文以该领域、该问题的立法、研究现状为出发点,致力于提出有益的学术观点和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立法及研究现状。本部分着重梳理了我国与该问题相关的立法条文和学术研究成果,并对与该问题具有一定相似性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的总结,以求对研究该问题有所裨益。总体来讲,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研究较多,并且在立法上也逐渐开始重视起来,而对公司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研究较少,立法上基本上属于一个盲点。第二部分:公司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要对登记机关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对其科以赔偿责任,就必须言之成理,使结论的得出顺理成章,这既体现在该种责任的承担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公司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在于公司登记应当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而公信力的有无和大小与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息息相关,本部分主要论述公司登记的公信力及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问题。第三部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本部分的讨论围绕着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展开。有关性质的讨论是本体性的,该种讨论建立在“须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并进一步弄清该种责任是什么,并为下一步讨论怎样承担该责任打下基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甚至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到底是属于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都是有争议的,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现状,将该种责任界定为公法性质的更为合理。第四部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承担。本部分的讨论进一步将该问题引向深入,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来探讨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在该部分中,讨论了登记机关责任与其他相关主体责任的关系、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诉讼程序的选择和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实体法层面的具体形态。在诉讼程序方面,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以行政诉讼程序为主、以民事诉讼程序为辅来建构,对于责任的实体法形态,最主要的问题是怎样去看待行政机关和私法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是允许连带还是禁止连带。其实,两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实质性的障碍,只要解决好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应当允许连带。第五部分:对我国未来公司登记专门立法中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补白。我国立法对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立法是存在漏洞的,本文研究最终也以填补该漏洞为落脚点,旨在为该问题的解决尽一点绵薄之力。该部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前面四个部分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归纳,提出了在我国未来公司登记专门立法中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