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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背景下,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独占权和排他权,除法定许可外,他人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将可能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若是他人在注册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该商标,在申请人依照我国《商标法》取得注册商标权后,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是商标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商标法》修订之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问题一直持不同意见,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人的利益难以获得切实有效的保护。2013年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首次提出了在先使用抗辩,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人对抗注册商标权人的侵权指控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设立时间较短,对于该条款具体如何适用的问题还没有相关立法解释作出指导,因此不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仍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从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我国有关该抗辩的大量案例的研究分析,吸收国内外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不同观点,探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适用要件,意在减少甚至消除司法裁判中的此种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从商标权纠纷相关抗辩的基础理论上来讲,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作为诉讼过程中被诉侵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条款,其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商标注册取得模式下,注册商标权人与在先使用人、注册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这种救济方式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的救济方式相比,有较大差异,究其原因,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与传统民法体系中物权的权利性质之间的差异。通过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救济体系还存在很多不足,究竟应当构建什么么样的知识产权抗辩理论基础,才能更合理的完成知识产权抗辩的体系化工作。笔者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愚见,希望能为我国知识产权抗辩体系的理论发展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的绪论中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关于商标在先使用的立法现状;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产生的历史背景、在先使用抗辩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分析了该抗辩制度与《商标法》中其他有关商标在先使用的条款间的关系;第三章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选取了三十则有关在先使用抗辩的案例,归纳我国法院对在先使用抗辩的裁判要旨,指出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此提出笔者对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要件的理解,如“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原使用范围”、“主观善意”等;第四章从法哲学角度、商标的价值角度入手,并依据我国学者的“修正注册主义”学说、“利益平衡”学说为笔者对在先使用抗辩的理解提供理论支撑;第五章通过分析在先使用抗辩的特殊性,比较知识产权权利性质与传统民法体系中的权利性质的区别,就知识产权抗辩体系的认识和重构提出一些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