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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矿难事故频频发生,每年在矿难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据有关统计显示,世界上由于煤矿事故而死亡的人数中有80%是中国人,这一数据在令人心寒的同时,也透露出我国在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没有真正重视生命权的保护。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是所有权利的基础。历史发展到今天,生命权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虽然我国也经历过像西方国家那样把生命的价值视为空气,使社会都以生命为最高价值,但是现阶段在我国宪法中,生命权还只是个隐含权利,各部门法对生命权的保护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有必要以和谐社会为视野,以以“人”为本为宗旨,对生命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使生命权的价值和意义不断彰显,从而更好的保护生命权。和谐社会是一个真善美和谐统一的理想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理性社会。生命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然规律,安全地存在于世界上,其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以及各种危险威胁,活着的权利。保护好生命权是和谐社会私权广泛发育的首要基础,是和谐社会价值积极认同的重要标志,是和谐社会利益妥善安排的有益前提,是和谐社会构建顺利推进的贯穿话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好生命权,如何合理地确定生命权损害赔偿的内容和标准,如何恰当地规定生命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归宿,以及如何更好地执行生命权损害赔偿,这些都是生命权私法保护的重要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无疑有利于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充分彰显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笔者通过比较法上的观察和对我国现状的考察,总结出我国目前对生命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未对作为最基础人权的生命权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宪法无法指导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从而出现“撞伤不如撞死”、“同名不同价”等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现象。其次,我国对生命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尤其在损害赔偿方面存在不完善,如生命权救济理论存在悖论和生命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归宿存在困惑。而且对生命权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在生命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上也存在不一致和不合理的问题,导致受害者死亡获得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受害者受重伤时所获得的赔偿等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有违和谐社会的本质。最后,在生命权保护的判后执行方面存在不力,很多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家属基本上得不到赔偿。针对上述生命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生命权的法律保护,笔者在生命权保护的立法以及损害赔偿方面作了一些思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基于生命权在我国宪法中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建议在宪法中对生命权进行明确规定,以给社会形成保护生命权的良好氛围做好制度基础。第二,鉴于我国生命权法律保护理论存在的悖论,认为应该赋予生命权本体和死者近亲属都享有救济请求权,解决悖论,以更好更全面更公平地保护生命权。第三,针对生命权法律保护相关法律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提高赔偿标准和增加赔偿项目,本着全面赔偿的原则,充分发挥惩罚性死亡赔偿金抑制和惩罚侵权行为的功能,对生命权进行保护。第四,对生命权受到侵害在法院审判后却难以执行的问题,认为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生命权损害赔偿执行制度,以树立我国法律在生命权保护方面的权威,以求在生命权赔偿执行问题上能够做到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