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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举证时限的概念、历史沿革入手,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分析以及对其所蕴涵的价值目标的探析,以比较法的角度,借鉴世界上几个法治大国中相关举证时限制度的设计,立足于我国的本土法律资源以及现行法中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运行状况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并对最高院《规定》实施以来的问题进行了理性的梳理,从而有系统的、有条理的,更充分的剖析和论述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全文包括前言、四大部分和结语,约三万三千字。 前言部分主要说明了选题的意义和作者的写作意图。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概念和价值取向。此部分将举证时限制度纳入整体民事诉讼程序中来分析,并且从诉讼原理上多角度的说明其存在的价值意义,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程序安定,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和程序的完善等等。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一些规定和立法意图,回顾历史,在这些不同法系国家以往的民事诉讼中,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实施都暴露出了不同的弊病,这些弊病曾经成为妨碍诉讼公平、阻碍诉讼效率的绊脚石。因此,立法宗旨相同、又各具特色的举证时限制度在20世纪相继产生。这几个法治较为完善的国家及地区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从而以历史和现实,演绎和归纳的方法证明举证时限的建立是民事诉讼迈向文明的体现。 第三部分本文首先立足本国国情,阐述了当今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社会环境已经成熟,其次,回顾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发展过程,随着历史的发展,事物的变革,2002年我国的《证据规定》提出了举证时限制度,填补了一直以来立法上关于此制度的空白。再次,针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价。 第四部分本文从我国现实背景出发,对完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提出几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构思。首先建议从立法上强化此制度的效力,其次为了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平衡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体现,从举证期限的时间长度、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及“新证据”运用等方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