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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试图寻究行政犯罪中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本文除绪论和结语之外,共有五章内容。绪论部分,回顾了近十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诸多令人费解的行政犯罪案件裁判结果,引出问题所在,即行政犯罪行为违法性判断标准的选择差异最终导致案件的不同走向,进而为后文开展论述奠定基础。第一章作为理论基础,尝试厘清自然犯与法定犯、行政犯与刑事犯这两对暧昧不清的概念,疏通经络,通浚源头,简述概念之间的起源和流变,并对国内外对于行政刑法的体系地位进行梳理。第二章回归文章核心,着重介绍了三种不同违法性判断标准之间的发展历程,指出严格违法一元论的局限性,缓和违法一元论在前述理论之上的发展与不足,而违法相对论相较于其他学说的时代契合性有目共睹,故而提倡违法相对论更为适合。第三章重点对于违法相对论进行全面分析。应当认识到的是,无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抑或违法相对论均承认,对于行政犯罪这一涉及法域交叉的学科进行研判时,应当坚持从法秩序的统一性出发整体考虑。虽然缓和违法一元论侧重强调法秩序体系——逻辑层面的统一,但是在行政犯罪愈发膨胀的大背景下似乎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不能更好保障国民利益。相反,立足于法目的层面统一的违法相对论受到的束缚更少,显得更为灵活,并且更为重要的是,违法相对论认为,违法的统一并非法秩序统一的充分条件,法秩序的统一在于合法层面的统一。法秩序内部评判标准除了合法与违法之外,还存在着不合法这一广阔的灰色空间。毕竟,由于不同法域之间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当行为人选择向法律实施的目的靠拢时,即使选择靠拢刑法立法目的,而背离行政法立法目的,也应当认为此时判定行为人构成行政违法而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一论断,是符合法秩序的统一性的。而不合法这一灰色空间的存在,能够很好缓解夹在非黑即白逻辑陷阱中的思维,提供休憩之处。第四章从实践角度出发,探究现阶段行政犯认定体系之漏洞。不仅从实体角度,也从刑事诉讼程序中广泛存在的行政证据的角度,论证了违法相对论不仅能够从实体层面,也能够从程序层面为维护刑法的独立判断提供理论依据,有效防止行政证据的泛滥,保障裁判结果合理、稳定,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五章则在前述基础之上列举了实务中部分案例及其裁判结果,从犯罪构成角度出发,明确行政犯首先是归由刑法统一规制管辖的犯罪行为,法益侵害性是其必然特征。进而以实践中出现较为广泛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例,分析不同状况下行政行为的实体、程序法效力。第六章为总结,力求以本文些许创新之处为司法实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