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晚期著作《法律篇》系统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柏拉图思想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其“理念”论为哲学基础。他认为,理念法则即是理性法则,理性法则构成法治、政府、国家之现实存在的深刻根基。《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在法的一般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法产生于神给统治者的启示、惩治无神论以及约束人的恶性的需要。正义是“善”,是“和谐”,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正义体现全城邦的利益,法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在柏拉图看来,有两种主要政体——民主制和君主制,它们派生出其它政体,法律在政体的演变和国家的兴衰过程中起举足轻重之作用。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相结合的混合政体,它将专制和自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在法治思想方面,柏拉图主张法治国家必须有好的法律,立法应以正义为原则,以获得最高善德为目的,采用说服和惩罚相结合之方法。法律的序言部分应说明立法的意图,法律条文的语言应准确、清晰,便于人们理解和遵守。立法还要考虑国家的人口、地理环境、经济对政治的影响以及教育的作用。立法者还需适时修订和补充法律,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环境。要使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必须确保法律的实施,重视执法者的素质,选举执法官员,并加强法律监督,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全民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官员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法的具体制度方面,柏拉图建议法治国家应编纂法典,制定有关刑事、民事、外交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具体法规。关于刑法,柏拉图从人性角度分析犯罪是由人性的弱点以及缺少好的教育等原因造成的,并规定了盗窃庙宇、颠覆或背叛国家等罪刑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如鞭答、监禁、罚金和死刑等。关于民法,规定了如何处理相邻关系、公民从事专一职业、婚姻以国家利益为重、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另外还制定了有关保护农产品和自然资源的农业法规。商业和贸易法规、国际交往等法规。关于诉讼法,制定了公民不服法官的判决可以上诉的三审终审制、与案件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法官的回避制度以及所有权超过一定时间不受追溯的诉讼时效制度。编纂法典的目的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系统全面,其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他所处的时代。它既在柏拉图的思想发展中,也在整个希腊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对后世的立法,特别是罗马法有重大影响,它还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研究《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尤其是对当前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具有重要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