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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地处中东地区,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以犹太人为主的国家。其在1948年宣布建国后,沿袭英国议会主权制宪政模式的同时,发展出一套具有自身特点的宪政制度,并继而在1992年开始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进程,这一发展历程为议会主权制国家如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参考。本文第一章关注以色列的宪政制度。重点介绍了以色列不成文宪法制度的形成过程,包括以色列内部不同利益团体的斗争与冲突以及这一制度给以色列宪政发展带来的问题如宪法性文件效力不明确等。同时在此基础上对于以色列不成文宪法——以色列基本法律,特别是对于1992年之前已经颁布的基本法律的内容与效力进行详细讲述。最后涉及以色列议会,议会在以色列国家政治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虽然其承袭英国议会主权制度的传统,但是又存在独有的特点,这些特点对此后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否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章关于以色列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及其内容。早在1992年两部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法律颁布之前,以色列就有关于违宪审查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在当时如何产生又为后世留下了什么。到了1992年,上述两部基本法律颁布生效,真正标志着以色列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开始,这两部法律有何重要特点以及它们如何作为违宪审查的审查依据。以上述两部基本法律作为基础,以色列最高法院通过米兹拉希银行案一案的判决理由宣告其拥有违宪审查权,并且最终建立了以色列违宪审查制度。第三章关注以色列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影响因素、后续发展以及相关分析。以色列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除了92年两部基本法律以及米兹拉希银行案判例的作用外,其他影响因素也不容忽视,包括了美国宪法、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以及以色列最高法院推行的司法能动主义等。尽管以色列违宪审查制度在米兹拉希银行案中得到确立,但是其后期发展阻碍重重,此时发展乏力的原因为何,又应当作何种评价。通过上述三章对以色列违宪审查制度进行的全面研究分析,在本文的结语中,笔者尝试对以色列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做一个概括性评价。由于以色列沿用并发展形成的具有其自身特点的议会主权制宪政制度,使得违宪审查制度有机会在一个议会主权制国家建立发展,然而这种发展很快受到冲击。尽管目前仍不能对这种制度作出更为全面的评价,因为它的发展还在继续,但至少为议会主权制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开启了一种新的尝试,至于最终结果如何,应当如何评价,有待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