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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建立时间短,其完善程度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尚有较大差距,在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方面的规定表现为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无论实体规范还是程序规范,都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完善。本文专注于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从而揭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规定的不足,继而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和司法实践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当前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存在问题的路径选择。为此,文章首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历史沿革和特征等相关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讨论了股东代表诉讼的价值所在;接着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被告制度以及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探讨,找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所存在的缺陷;最后在总结了我国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立法完善的研究建议,如:在股东代表诉讼中降低对中小股东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观方面的正当性进行限制,将直接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和损失扩大的相关主体一并列为被告进行起诉,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