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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追认是对瑕疵行政行为的“治愈”,是对不合法行政行为的矫正。该制度顺应于现代行政法的理念产生,长期存在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并发挥着独特的价值与功能。但是它的概念是什么,主体、适用情形、条件、生效规则等问题在各国的行政法理论和立法规定中都没有统一的界定。由于我国传统法治观念淡薄,带来了行政程序立法上的滞后,以致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对于该项制度未涉及,理论上也仅仅是单纯的名词界定,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并吸收国外先进的行政法治理念和立法实践,建构统一的行政行为追认制度。本文旨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