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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理论,是刑罚理论的重要部分。几百年来,人们围绕着这一问题的争论没有停止过,直到今天仍在继续,局面混乱,远没有所谓一统天下的定论。刑罚目的理论也总是随着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世代对垒,在报应还是功利上纠缠不休。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是如此深远,即使努力调和矛盾、寻求创新的各种折衷说或“—体论”的产生,仍陷于报应和功利纠结中,并没有使问题向更深入的层次发展。就现有的刑罚目的理论而言,起源最早、屡经批判而影响至今不衰的,首推刑法古典学派为代表的报应论(即公正惩罚犯罪)。该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报应,刑罚和过去罪(主、客观危害)的事实发生了直接因果关联,刑罚被用来维护多数人认可或通行的社会正义观念,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公正心理。从到康德、黑格尔都做出很多精彩论述。这种理论缺陷也异常明显,就人的社会本性而言——尤其是作为国家的刑罚目的,不可能只追求公正,不考虑功利;而且把刑罚的目的仅仅确定在抛(公正惩罚犯罪)上,有浅尝辄止的嫌疑。刑罚目的功利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也是一个从产生就光芒四射、今天仍然光彩夺目的理论。这种以功利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以一种务实的、前瞻性的目光看待犯罪问题,符合近现代国家主义的政策,曾极大影响和推动了各国刑罚发展。但遗憾的是该理论忽视了刑罚本身的道义立场、而且过于偏重威慑刑、矫正(一则因为威慑、矫正实现与否以及程度如何,现在仍难以言说,当作必然来追求,不足取;二则威慑、矫正负面影响也很危险),倍受争议、非难。前两种刑罚目的理论的缺陷不足,就产生了各种希望能够消解矛盾、使两种理论结合发挥更大功效的折中论或“一体论”。这些理论或主张威吓与谴责相统一,或主张根据刑事实践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目的,或主张以报应限制预防,以从实用层面推动着刑罚理论的发展。但实际上,没有哪个政府会在刑事实践中为了实行正义的表征意义而置社会稳定和政权稳固于不顾,也少有完全以刑罚为追求功利的工具而置报应正义与不顾。—体论所饶舌的话题,尽管也都在报应论或功利主义者考虑的范围中,但我们的视角似乎同样可以籍此而更开阔。坦白说,本文无心通过推翻前辈们的结论,来探求所谓的终极性的真理。我力图要做的是:根据自己对刑罚目的理论的思考及知识积累,细心的斟酌、比较前辈们的观点,对他们的优劣得失做出自己理性的分析、判断;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借鉴和发挥,提出自己认为更合理的刑罚目的理论,力求做到:弥补缺陷、推陈出新。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罚目的之内涵。论述刑罚目的应有的内涵、以及刑罚目的之基本生成机制。说明刑罚具有的客观功能属性与国家需要的结合是影响刑罚目的确定的两大因素。第二部分,刑罚目的理论评述及其检讨。主要叙述了刑罚目的理论在西方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的发展情况,对报应刑、目的刑以及—体论等西方刑罚理论,还有我国学者的观点,并分别予以相应的评析。第三部分,公正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从“公正惩罚犯罪”的概念和价值分析入手,分析了公正惩罚犯罪作为刑罚目的的可取之处以及其价值上、现实中的不足,提出了改进的期望。第四部分,关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依然从“预防犯罪”刑罚目的的含义和价值分析入手,论证了其作为刑罚目的的可取之处,以及“预防犯罪”在价值上、现实中、逻辑上的种种问题,提出改进的必要。第五部分,关于“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刑罚目的。从基本人权和全体公民的含义入手,结合对刑法(刑罚的载体)的调整对象分析,再鉴于报应和功利主义理论的共有不足,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当然不应限于报应和功利主义下的公正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刑罚更深入的目的是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基本人权。通过对各种刑罚理论的借鉴和仔细斟酌以及自己的一点思考,我力图论述上述观点,希望能让人们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刑罚目的、看待刑罚,进而对刑罚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