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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中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其刑事审判中被广泛应用并且形成了复杂而系统的规则体系。而在大陆法系的我国,虽然实践中常常涉及到被害人品格证据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问题,但由于相关证据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界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被害人品格证据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价值。有时司法机关一味地排除被害人品格证据,不仅会侵犯被告人正当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通过解读英美法相关规定及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同时考察我国当前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从而论证我国有构建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构建我国被害人品格证据规则的合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共有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的分析,指出该案涉及到被害人性品格证据的适用问题,同时也介绍了司法机关对此采取的态度与做法,指出被害人品格证据在司法实务中常常处于被忽视的地位。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英美法系关于被害人品格证据的相关立法及其实践中的争议,其以排除被害人品格证据为原则,以适用为例外。排除适用主要是考虑到被害人品格证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证明效力低下、易造成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和混淆审判争议点降低诉讼效率等。而基于保障被告人正当的辩护权利和发挥其在特定类型案件中独特的证明作用,因此又允许适用,但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例外适用条件。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关于被害人品格证据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的考察,指出当前存在立法缺失和实践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因此呼吁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第四部分论述了构建我国被害人品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首先明确被害人品格证据的范围。其次为了避免被害人品格证据的负面作用,可以采取试点、总结、推广的思路,先在故意伤害以及杀人案件、强奸案件这两类案件中明确被害人品格证据排除及适用规则。最后,为了保障被害人品格证据规则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建立相关的程序及配套制度,如强化法官对被害人品格证据采信与否的心证公开、建立被害人品格证据案例指导制度和品格调查制度等。第五部分为结语,对上述内容总结概括,同时指出在制定被害人品格证据规则时,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合理借鉴英美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强调要对今后涉及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司法实践注重总结归纳,更好地统一规范实务中关于被害人品格证据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