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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通常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儒家的法律思想为底色的。在这个底色之上,毋庸置疑,先秦时代的其他各家对法律现象的思考也有着自己的地位,法家法律思想也自然如此。由于先秦的原始儒家学说和法家学说,曾经是那么地势同冰炭,所以在今天当我们有时用“外儒内法”或者是“阳儒阴法”这样的话语来表示法家法律文化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时,实际上,我们还缺乏更为深入的思考:有没有更为详细的论证可以表明它的确存在?在儒家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法家学说何以能够拥有一席之地?除了时代的需要,儒家学说本身有没有什么值得反思的地方,使二者的并存成为可能?本文即有志于对这些问题做出探索性的研究。纯理论的探讨由于缺乏实证的依据而显得说服力不够,因此,本文选择了宋代这个唐后时代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任法而治特征的朝代来探讨这个问题,并试图给出自己的回答。 本文的研究分为四个部分进行: 第一部分是前言。在前言中,笔者首先通过前人对宋代法制的评价提出本文的第一个论点,即宋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两个层面均存在着法家传统。然后本部分探讨了本文中的两个概念的含义:主流法律思想和法家传统。主流法律思想系指那些能够对实际的法制运行产生影响的统治阶层成员的,以及那些能够对社会法制心理意识产生影响的精英知识分子的法律思想;而法家传统是指在宋代思想领域存在的那些以法家的王霸观、义利观和人性论为理论基础的对法律功能的认识和强调。厘定概念为进一步的论证奠定必要的基础,同时完成对本文研究对象的确定和研究范围的划定。 第二部分的主要任务是证明在宋代的主流法律思想中的确存在明显的法家传统。证明是在两个层面展开的:法律制度层面和法律思想层面。一方面,对宋代的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等实际法律生活进行剖析,认为从这些方面来看,宋代符合于任法而治的评价,确实表现出了在儒家理论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条件下,少见的对法律的统治功能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同时分析了宋代总的治国方略以及统治阶层和知识阶层的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即能够影响实际法制政策和社会法律意识的主流法律思想,从中剥离出了具有先秦法家学说属性的因素。总的来看,宋代法律思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