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CDS产品设计及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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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0年10月份,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就已推出“第一代中国版CDS”: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CRM),包含采用“单一标的债务”条款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但由于当时债券刚性兑付未被打破,市场对此类产品的需求不太旺盛,加之一些机构监管政策、产品设计方面的因素,发展相对缓慢。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环境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刚性兑付已被打破、债券违约事件不断增多,市场成员对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大大增加。为此,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交易商协会为推动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进一步发展,完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于2016年9月23日再次推出了“第二代中国版CDS”: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类产品(CDS),采用“多标的债务”的产品结构设计。该CDS产品修正了过去的主要缺陷,同时又正值中国金融体系信用风险酝酿发酵和刚兑的松动时期,得到了市场各界极大的关注和期许。本文从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9月23日推出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相关产品的业务指引出发,结合当前的信用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对比和分析,参考国际CDS市场危机前后的经验和教训,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对CDS的产品设计结构、自律监管规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在当前信用债市场的整体情况下,推出CDS产品是非常有必要的,且“第二代中国版CDS”较“第一代中国版CDS”在产品设计和监管制度上更加贴近市场,尽管其产品设计及监管尚有待完善,但已基本达成了交易商协会的预期目标,未来势必会成为我国信用债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和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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